一般情况买卖证券时,应缴付之费用如下
(1):佣金
(2)由2003年4月1日起,经纪将可与其客户自由商议佣金收费。
交易征费
由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4%的交易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沛富基金〔股份代号:2821〕除外)。
投资者赔偿征费
因为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已经超过14亿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修订)规则,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赔偿征费(即:买卖双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交易费
买卖双方须各付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交易所。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交易系统使用费
买卖双方均须各付每宗交易港币0.50元的交易系统使用费。至于经纪是否会将交易系统使用费转嫁投资者,则属其商业决定。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请按此下载毋须缴纳香港印花税的证券名单。所有股票期权庄家经销交易、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减免。
转手纸印花税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每张新转手纸须缴纳转手纸印花税港币5元予政府,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负责缴付。
过户费用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收取新发股票费用,收费每张港币2.50元,由买方支付。
首次公开招股股份
以上所述的交易费用中,经纪佣金、交易征费及交易费适用于首次公开招股股份。为方便参考,以下尝试简单列出投资者申购新上市发行人所发售新股时,所将要支付上述的若干交易费用及其计算方法。下列例子的内容经征询交易所、证监会及香港银行公会意见,主要用来协助公众人士了解如何计算申购新股时须付款项的正确金额。
申购公开新上市招股须付款项算式
1.申购公开新上市招股须付款项(须付款项)分四个元素,分别是:
(i)申请款项-所申购股数的发售价;
(ii)经纪佣金2-申请款项的1%;
(iii)证监会交易征费3-申请款项的0.004%;及
(iv)交易所交易费4-申请款项的0.005%。
2.上文(1)所述每一项费用均应独立计算,先行算出相关的小计金额(在适用情况下,有关小计金额应将小数点后第三个位按四舍五入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个位),再将四个小计金额加起来,得出须付款项。
3.举例来说:
申购公开发售股数:2,000股
-发行价:5.23港元
-经纪佣金:1%
-证监会交易征费:0.004%
-交易所交易费:0.005%
分项费用小计(四舍五入前)小计(四舍五入后)
申请款项
[2,000x5.23元] 不适用 10,460.00元
经纪佣金
[10,460x1%] 不适用104.60元
证监会交易征费
[10,460元x0.004%] 0.4184元0.42元
交易所交易费
[10,460元x0.005%] 0.523元0.52元
申购公开发售股份须付款项10,565.54元
注解:
1.经纪或托管商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提供的结算、交收、托管及代理人服务须缴付结算公司服务费用。除非投资者和其经纪或托管商并非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交收,否则经纪或托管商就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服务或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经纪或托管商会自行决定是否会转嫁该等费用予投资者。
2.现时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经纪佣金为申请款项的1%(《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7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6条)。
3.《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5条「新发行的交易征费」所规定处理方式订明:交易征费连同投资者赔偿征费应根据投资者在有关的需征费交易中须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的总代价,按《证券及期货(征费)令》及《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规则》不时指定的百分比综合计算(计至最接近的一仙)。《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条亦有类似提述。由于投资者赔偿征费暂停征收,投资者由2005年12月19日起不须支付因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而缴付的投资者赔偿征费,直至证监会将来刊登终止豁免公告予以终止为止。按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于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证券的征费率由0.005%调低至0.004%。
4.《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6条「新发行的交易费」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同时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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